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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如何承担起责任?

访问次数: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09-0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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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企业通过开办讲座、开展考试等方式,组织针对不同层级人员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学习有重点、走新又走心。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带头组织学习的过程中,形成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认识,有了继续努力的方向。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对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发表见解。



知责方能尽责 管人重在管心

——访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应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温志强



■本报记者 王桦楠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于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修改之处,以及如何更好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企业十分关注。记者对不同行业领域企业收集了一些其较为关注的问题,并就此专访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应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温志强教授。


“一把手”带头履责是关键



在法律层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是第一次,受到普遍关注。有企业提出,该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温志强认为,对于企业“一把手”来说,这是压力也是动力。企业筑牢安全“防火墙”,离不开主要负责人高位谋划,一定要压实领导主体责任。一是有责,做到职责明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岗位人员均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知责,通过教育培训使其明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岗位人员均要理解和掌握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是尽责,认真履行,要引导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岗位人员均认真、到位地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四是问责,注重检查督促,建立奖惩机制,定期检查,问责不留情、不手软。

企业普遍关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该如何把握这两个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温志强说,明确“三管三必须”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必需,是从根本上加强事故风险防控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落实到位,企业一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安全观,文化是根本;二要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法制是利器;三要严格、准确、全方位落实安全责任,责任是灵魂;四要更好地运用安全科技,科技是手段;五要加大安全投入,投入是保障。

抓住风险辨识管控重点



对于风险是什么,该如何全面、准确、客观辨识,有些企业还存在疑问。应该如何解答这些疑问,以更好地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温志强建议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自查,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有经验的老师傅等都可以利用起来;另一方面,企业要依托第三方专业风险评估机构指导开展全面、专业的风险排查。

安全管理人员法定职责增加了“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内容,但企业人员反映目前相关标准较少,应该如何落实这一要求呢?

温志强提议,在进行辨识之前,首先要收集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将其作为重要依据和线索;收集本单位和同行业领域其他单位已发生的事故及未遂事故信息,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要结合企业实际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采用现场观察法、座谈法和预先危害分析进行辨识。同时,可邀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企业风险进行摸底,结合专业指导,列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清单,确定危险源名称、类别、级别、事故诱因、可能导致的事故等内容,加强风险管控,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由专业的、经验丰富的专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对职责的认识,明确工作开展方向。

加大员工身心关怀力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这是一个亮点,很有意义,对于企业来说,将“管心”落实到位要采取哪些措施?

对此,温志强表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只“管人”到要“管心”,无疑加大了关怀从业人员的力度。企业要及时对员工进行心理疏导、交流沟通,定期了解员工心理情况。可聘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心理咨询师为企业员工提供服务。同时,企业可招聘有心理咨询执业资质的员工,成立心理咨询室,通过不定期访谈等方式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

对于企业如何给安全管理人员更多荣誉感和安全感?温志强建议,应该了解他们最需要什么?工资或者荣誉。适时给予一定奖励,物质的或者精神的。打通安全管理人员提升通道,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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