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在日常摸排中发现,辖区马寨行政村一家社火店二楼,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接到线索后,高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十九里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对该店铺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店铺一楼经营社火生意,二楼却“别有洞天”,民警在二楼现场发现规格1万型40x10鞭炮两箱(20盘)、3号x20型鞭炮两箱(40盘)、3万型50x7两箱(14盘)、40型x10一箱多(14盘)、60x5两箱(10盘)、70x3一箱多(5盘),数量竟高达103盘,店铺内所有储存的鞭炮均未有任何合法审批。
经询问,店主李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王威)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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