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汛期险情排查处置奖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防汛责任人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干部群众主动查找汛期险情积极性,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汛期险情类型
(一)水利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险情,包括散浸、管涌、滑坡、渗漏、裂缝、坍塌、跌窝、漏洞、崩岸等。
(二)地质灾害:裂缝、位移、崩塌、塌陷、滑坡等。
(三)受汛期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险情。
二、奖励
(一)奖励对象:发现险情的首报人员,主要为所属管理单位之外发现险情的首报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一般险情每处奖励500元、较大险情每处奖励2000元、重大险情每处奖励5000元。
(三)奖励认定:一般、较大险情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重大险情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认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三、惩戒
(一)惩戒对象: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后果的防汛责任人。
(二)惩戒条件:1.险情未及时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造成险情扩大的;2.发现险情后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险情处置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应受到惩戒的情况。
(三)惩戒实施: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纪检监察、组织、应急等相关部门依规调查处理;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一般、较大险情由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奖励,重大险情由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二)工作要求。以谎报险情、恶意骚扰、散播谣言等占用防汛工作力量、影响防汛工作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